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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評審規則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4-02-17 瀏覽次數: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就《商標評審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1995年制定的《商標評審規則》,繼2002年、2005年兩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如此次征求意見后順利通過,新規則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大幅縮短了補正期限和補充證據期限。將補正期限由過去的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將補充證據期限由原來的三個月縮短為三十日。

      對此,業內人士多有微詞。認為將影響商標評審的質量。特別是對涉外案件影響大,因為代理律師和外國客戶之間需要有一個溝通的過程。

      證據未經質證不予采信

      與2005年版的評審規則相比,此次共計修改59條,其中刪除12條,增加7條,在規則條目總數上比2005版減少了5條。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情況,制訂相應的細化規定和補充規定;二是結合評審工作實際需要,對評審規則在實施過程中不適應評審工作需要的規定作了刪減、修訂,對評審工作亟需規范的,作了增補規定;三是對評審規則中有關用語進行修訂,并對有關條文序號進行調整、理順。

      此次修改的內容之一,是適應訴訟法修改及實踐中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客觀需求,增加了證據形式的規定,并在其中明確了電子數據證據形式;同時,為進一步規范證據采信,明確規定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采信。

      對此,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都肯定了其積極意義。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義彪認為,采納電子證據是大勢所趨,這種方式肯定會更便捷,包括目前許多法院文書都已經通過電子方式送達。

      北京羅杰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羅正紅認為,明確規定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予采信,堪稱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這等于說是借鑒了目前法院的審案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居間裁判人,給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進行質證,程序上更透明,裁判結果也才會更有說服力。”

      黃義彪也認為,這項修改是參照了訴訟法的要求,對證據進行質證是完全合理的。按照現有規定,在與民訴法的銜接上,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在實踐中不太好處理。因此,修改內容最終是要和訴訟法的要求相對一致。

      刪除“爭議案件”表述

      本次修法還對規則中容易引起歧義的規定予以修正,對相關措辭予以統一規范。比如刪除了“爭議案件”的表述,將“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改為“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就是為了避免引起歧義。

      對此,中國首位商標法博士、社科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黃暉認為,“爭議”本身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作為法律語言,這一提法不是很科學,對此,新商標法中已將“商標爭議”這種表述形式進行了更改,以避免人們產生歧義。這次修改也是為了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后的另一變化,是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原規則中與“公開評審”相關的規定,此次均被刪除。

      對此,黃義彪認為,這也應當算是一個進步,“以往許多審理是書面審,現在口頭審給了雙方一個公平的機會,更加便于雙方的實際參與。”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高級經濟師、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認為,這一表述形式跟專利法保持了一致。“但二者的實質是一樣的,此前在實踐中也一直是這么操作的。”

      縮短時限規定受質疑

      與此同時,對于此次建議稿中的部分修改內容,多位業內專家也表達了不同意見。比如,建議稿提出:根據新商標法關于審限的規定,將補正期限由過去的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將補充證據期限由原來的三個月縮短為三十日。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分析認為,新商標法中涉及到異議、復審等一系列規定,都規定了時效,此次修改應該是為了保證時間而做出的相應調整。但縮短時限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如何更好地落實商標法。

      對于這一修改,董葆霖則表示出自己的擔憂:這種對于時限的規定不是很科學,根據現有情況,當事人提供證據時間往往很緊張,有可能會影響商標評審的質量。“過去沒有時限要求時,可能一拖好幾年,但現在時限太緊會影響質量。而且從當事人來講,執行起來也可能有很大困難。”

      在此方面,黃義彪和羅正紅作為商標代理律師,也都認為時間限定得太短。黃義彪認為,“對于涉外案件來說,15天的補正期限肯定會比較緊張,因為代理律師和客戶之間需要有一個溝通的過程。”

      羅正紅也表示,“在代理國外企業的業務時,30天時間根本不可能完成證據補充。”

      黃暉向記者打了這樣一個比喻:“就如同以前我們乘坐普通列車時,能有兩三分鐘的上下車時間,現在改為高鐵,必須一分鐘完成上下車。實際上,從當事人的角度感覺,好像整體上時間加快了,但卻有可能忙中出錯,最終使利益受到損害。”

      他建議,可以適當縮短時限,比如將原來規定的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意見稿的規定感覺確實太緊張了。“加快時間,不能以犧牲雙方的準確度為代價。”

      在董葆霖看來,之所以會有目前這種修改,仍是馳名商標異化造成的后果。“正是因為馳名商標的異化,被人們紛紛搶注,才使得企業人心惶惶,不得不進行全方位注冊,最終導致商標申請量驟增,繼而產生大量糾紛,導致商評委審查不過來。所以說,根子還是在馳名商標標準的認定上。”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