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t id="idzl5"><tr id="idzl5"></tr></rt>

    <kbd id="idzl5"><acronym id="idzl5"></acronym></kbd><li id="idzl5"></li>

    <sub id="idzl5"></sub>
    <cite id="idzl5"></cite>
    <blockquote id="idzl5"><delect id="idzl5"></delect></blockquote>
  • <var id="idzl5"><thead id="idzl5"></thead></var>
  • 最新亚洲人成网站在线影院,国产欧美日韩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一本精品99久久精品77,欧美不卡无线在线一二三区观,日韩中文字幕人妻一区,av在线播放国产一区,高潮潮喷奶水飞溅视频无码,无码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 您好,泰興網歡迎您!  
    • 注冊
    當前位置:首頁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學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部分條文閑置 有必要修訂

    2015-06-09 瀏覽次數:

      6月8日出版的《學習時報》,發表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等人的署名文章《紀律處分條例有必要修訂》,稱于2003年頒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已不能完全滿足這種新形勢和現實工作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凸顯。

      部分條文使用率不高幾乎閑置

      在上述文章中,作者認為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踐的不斷深入,《處分條例》已不能完全滿足這種新形勢和現實工作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凸顯,其中主要體現在突破了黨內的范圍、體例內容刑事化、違紀標準不夠明確等幾方面。

      文章強調,現行《處分條例》一共178條,其中有70多條同刑法等國家法律重復,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刑事色彩濃厚,與對黨組織、黨員的特殊身份紀律要求切合度不夠,使用率不高,有些條文幾乎閑置。

      此外,《處分條例》規定的很多違紀事實描述部分多為定性描述,處分標準不清晰,易造成執紀的自由裁量空間太大,處罰可能畸輕畸重,影響紀律處分的公信力、約束力和執行力。

      要體現黨規黨紀嚴于國法

      署名文章稱,《處分條例》的修訂既要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精神,在有關條文的設置方面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銜接,同時又注意使其具有黨內法規的特點,符合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明確處分標準,統一違紀行為名稱,提高紀律處分的規范化水平。

      黨紀法規屬于特殊行為規范,內容應該反映和遵循黨的制度建設規律,作者建議,刪除《處分條例》不突出黨紀特色的與《刑法》重復的內容和條款,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相關條款。

      另外,為體現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的要求,對于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違法行為,受到過治安處分的黨員和其他有違法行為受到過政紀處分的黨員,可規定對應政紀處分的種類相應處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處分。

      對話

      馬懷德:黨紀與國法不能等量同歸

      新京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否已著手修改?

      馬懷德:去年12月底,我參加了中紀委的一個專家學者座談會,征集關于反腐各方面的建議和意見。我提出來的一個重點建議就是修改《紀律處分條例》。當時,中紀委領導就回應說已經著手修法,同時也指出了《紀律處分條例》和《刑法》重復的內容比較多。

      新京報:與現行《刑法》重合是主要問題嗎?

      馬懷德:《紀律處分條例》分則是整部法規的核心內容,分為10類違紀行為,不過分類標準比較混亂,一部分是按照黨紀種類進行分類,其余多數都是按照刑法中犯罪行為類型分類。只要構成違法,那么就肯定構成違紀。所以黨內法規不必再重復現行法律的規定,而是應該解決一個問題:違紀但不違法的行為包括哪些?如何處理?黨紀與國法不能等量同歸,黨內法規應該體現出黨紀嚴于國法的原則。

      新京報:《處分條例》的局限性有哪些體現?

      馬懷德:十八大以來一共出臺了30多部廉政新規,有些同樣的行為,在廉政新規中的要求比《處分條例》更為嚴格。《處分條例》認定在工作時間賭博是違紀行為,中央政治局“六項禁令”中,則嚴禁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處分條例》將公款旅游作為違紀行為,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擴大細化到“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和“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處分條例》禁止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中央“六條禁令”提出更為嚴格的“一律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