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出臺條例:損壞歷史建筑 最高罰五倍房價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訂稿”)2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修訂稿建立普查前置程序,規定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或調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從源頭控制城鄉建設項目對保護對象的誤拆。同時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對損壞、拆除歷史建筑的,處以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修繕費用政府補助不低于兩成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在作報告時指出,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認為,此前一審稿中規定的“對歷史建筑所有權人給予不低于征收地塊內其他房屋市場價格的105%”的補償標準過低。按照目前廣州市的做法是,舊城區范圍即老六區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同一地塊內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20%確定。 據此,修訂稿中作了相應修改。具體表述為:“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過程中,非國有歷史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該歷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改造主體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將歷史建筑納入征收補償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房屋價值,給予該歷史建筑所有權人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塊內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的120%的補償。” 一審稿時規定,私人歷史建筑的修繕的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80%,政府補助20%。有意見認為,對保護責任人修繕歷史建筑進行補助情況非常復雜,不應規定所有情況下政府出20%,個人出80%,應當根據保護責任人以及歷史建筑的具體情況決定。新修訂的草案中作了相應修改,具體表述為:“對非國有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申請補助,政府補助的費用不得低于修繕費用的20%。” 修訂稿設立了歷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拆除審查制度。片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先經批準,方可拆除。為了保證歷史建筑“不能倒”,并且“維護好”,修訂稿明確對歷史建筑應建立結構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繕計劃,并根據年度修繕計劃通知保護責任人進行修繕。 未完成普查不得征地 有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草案修改建議稿有關房屋征收前的普查規定沒有考慮普查結論過期的情形,為避免錯誤征收或錯誤拆除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修訂稿增加了這樣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情況,作出普查結論的時間超過五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對該征收地塊進行歷史文化遺產調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調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 此外,修訂稿創設了預先保護機制和法律責任。其中規定了預先保護對象實施預先保護的程序和要求,由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派員到現場開展日常巡查和保護;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預先保護通知后,預先保護期間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修訂稿創設對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建筑的處罰,處以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違法處罰規定 ●為了嚴懲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修訂稿對未按規定使用、保養、修繕建(構)筑物,導致建筑物、構筑物損毀等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拆除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以外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處以查處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對損壞、拆除歷史建筑的,處以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