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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法條例修訂:網售食品未公開信息或罰20萬

    2015-12-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瀏覽次數:
      日前,國家食藥監局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征求民意。草案比現行條例增加了136條內容,首次明確了網售食品的抽檢標準,要求網絡食品交易平臺需備案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網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開入網商戶信息的,或面臨20萬元罰款。此外,草案還擬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征信系統,與融資信貸等掛鉤,以此制約食品經營者的失信行為。
      網售食品經營者需公開營業執照
      網絡食品經營種類繁多,魚龍混雜。不僅在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上銷售各種各樣的食品或餐飲,朋友圈里也常見自制食品的出售。方便、快捷是很多人選擇在網上售賣食品的原因。
      但隨著新《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食品將不再像從前一樣“隨意進出”網絡交易平臺。草案針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新增了11項內容,這意味著,在網上出售食品將和實體店售賣食品一樣嚴格。
      資質審查方面,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入網的食品經營者需提供網址、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等信息。此外,第三方平臺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都需向所在地的食藥監部門備案。
      同時,入網食品經營者需在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信息,經營范圍應當與其實體交易的許可范圍一致,如有變更,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臺應起到監管作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或者擅自轉移、篡改、偽造、清除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交易數據,第三方平臺將面臨高至20萬元的罰款。
      網售食品納入食藥監部門抽檢范疇
      今后,網絡食品也納入食藥監部門的常規抽檢范疇,此次草案對網絡食品的抽檢標準做了詳細規定。
      抽檢樣品由食藥監部門進行購買,并記錄購買信息。按照網絡食品抽檢方案要求,食藥監部門確定買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保存購買票據,記錄抽檢樣品名稱、類別以及數量等。
      收到樣品后,由買樣人、承檢單位抽樣人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共同拆包、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檢驗結果及時通知商戶及第三方交易平臺。因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地址不詳,檢驗結果無法通知到的,食藥監部門可以通過其政府網站公布相關結果信息。
      網售食品抽檢不合格應停止流通
      和線下抽檢要求一樣,抽檢不合格的網售食品應當及時下架,停止流通。對于經檢驗不合格的,而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又無法取得聯系的,草案規定,可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移除其網上食品銷售信息,并暫停提供其網上交易服務。
      此外,根據草案規定,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消費者和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查詢。如果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也需在網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亮點
      小作坊和攤販納入日常檢驗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還提出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由省級以上食藥監部門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對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操作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市縣級的食藥監部門也將有新的任務。草案提出,市縣級的食藥監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征信系統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征信系統也納入了此次草案。建立健全信用記錄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結果與行業準入、融資信貸、證券發行等信用體系相銜接,國家食藥監局表示,希望借此對食品安全失信行為起到制約作用,以督促食品經營者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