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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六大亮點解讀

    2010-10-22 瀏覽次數:
        明確賠償范圍、取消先行支付、申請支付需審核……國務院法制辦20日公開征求意見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對賠償費用的范圍、費用預算、申請、審核、支付、追償數額標準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賠償怎樣賠付的問題。

        明確賠償費用具體范圍

        據了解,條例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過程中,有單位建議明確國家賠償費用的范圍,避免操作中產生誤解。因此,送審稿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

        送審稿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明確了賠償費用的具體范圍:侵犯人身自由應當支付的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和相關費用。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依照國家賠償法“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的要求,送審稿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考慮到國家賠償費用的發生數額具有不確定性,送審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同時,為確保國家賠償費用及時支付,送審稿明確,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當及時追加預算。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支付申請應審核

        為落實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賠償決定等申訴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通過復議、調解等途徑作出的賠償決定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不一致情況發生時,需要有一個監督協調啟動機制,因此,送審稿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時應進行審核,如發現賠償請求人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范圍、賠償范圍或者賠償標準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等情形的,應當中止審核,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中止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

        同時,財政部門如果審核發現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費用總額或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當通知賠償義務機關核實,由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處理。

        取消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制度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合現行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送審稿刪除了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規定。

        送審稿明確,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由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

        設定追償數額上限和下限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送審稿區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對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數額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送審稿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送審稿規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八種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申請、審核和支付管理,送審稿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部門有下列八種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

        一是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二是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三是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四是未按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責任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五是未按規定將承擔或者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六是未按規定安排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的;七是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八是其他違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