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 四人被判刑
20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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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謀取私利,尹某等四人非法制造煙花爆竹,被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尹某私自非法制造煙花爆竹,使用硝酸鋇、銀粉、合金等為原料配制藥物。2009年9月28日晚上,當他在自己家屋前的車棚內生產爆竹時,警方和安監局前往抓捕,被告人尹某跳窗逃走。執法人員在他家中發現爆炸藥物8.25公斤,經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尹某配制的藥物為煙火藥,確認為爆炸物品。2010年12月18日,尹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此外,另外兩起同類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張某、尹某、李某均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處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