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解釋(三)》
□ 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
□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為一方個人財產 □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繼2001年12月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3年12月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重點包括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等六個方面內容。 另外,該解釋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記者獲悉,為更加準確地體現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過中國法院網和人民法院報公布了該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共收到反饋意見9974條,書面來信181封。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等17家單位專門召開了有關研討會,形成了書面修改意見。經過三年多的調研起草和充分論證,并征求了立法機關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意見,這部司法解釋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