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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政能量】試崗期≠試用期!別被“試崗”“試工”坑了,一文看清!

    2025-12-24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瀏覽次數:

    “先試崗幾天看看

    通過試崗期后,才能正式入職”

    “試崗7天,需要完成工作任務

    但不簽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報酬”

    “試崗期表現一般,所以不能錄取……”

    “恭喜你通過試工期

    下面我們來談談試用期的問題”

    這樣的求職招聘話術

    你聽說過嗎?

    真的有“試崗期”“試工期”的說法嗎?

    @求職中的朋友

    快收好這篇避坑指南

      “試崗期”有陷阱!請果斷拒絕

      一些企業會用“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試工期”等說辭,在面試后設置一定時間的所謂“試崗期”。臨近試崗結束,再以“經驗不足”“人崗不匹配”等理由辭退勞動者,并拒絕支付試崗期工資。

      試崗期成了“白用期”,當勞動者想通過投訴舉報、勞動仲裁等途徑討薪時,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又成了維權難題。

      鄭重提醒!法律上并沒有“試崗期”“試工期”的概念,只有“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也就是說

    不管是以什么名義

    只要存在用工行為

    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捏造“試崗期”“試工期”“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等概念,規避法律義務,是違法的!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

    如果遇到需要試崗且不發工資的企業

    請果斷拒絕

    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

    求職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避免權益受損

      如果不慎接受了試崗,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證明你工作任務、過程的相關證據,如工作溝通記錄、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圖等,以便發生糾紛后依法維權。

      如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反映。如遇求職詐騙或個人財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小貼士: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實習期”VS“試用期”,區別很大

      還有小伙伴問,試用期說清楚了,那實習期與試用期差別在哪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實習: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產實際,獲取、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范。

      二者有很大差別,大家千萬不要弄混哦!

      關于試用期,這些事你要知道!

      1.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劃重點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轉正后將其調入其他部門,再以此為由要求新增試用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哦。

      2.試用期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劃重點

      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能簽嗎?

      別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試用期里可以隨意解聘?

      不是哦,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勞動者試用期期間因個人原因辭職,要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總結請牢記

    “試崗”可能是假的

    “試用期”是法律定的

    證據要存好,別等吃虧再后悔

    祝大家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