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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江蘇理科狀元724分,來自南京六合高中?造謠者已被刑事拘留!

    2023-07-01 來源:江蘇網警、南京網警 瀏覽次數:

    高考查分系統還未開放,理科狀元便已塵埃落定?究竟是學校神通廣大提前查分,還是別有用心之人造謠滋事?

    案件詳情

    6月24日20時,是江蘇2023年高考查分系統開放時間。當日下午,距離系統開放仍有數個小時,一則有關高考狀元的消息便在網上出現:“2023年江蘇理科最高724分,南京六合高級中學”,引發廣大網民、網絡自媒體爭相轉發擴散。

    隨后,南京六合區教育局、江蘇省六合高級中學陸續接到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人士電話,質疑為何能夠提前獲取高考分數。然而,經相關部門調查了解后確認,所謂“江蘇理科最高724分,南京六合高級中學”并非官方渠道發布,純屬謠言信息。

    該謠言在網上大規模擴散,不僅干擾了有關職能部門正常辦公秩序,還嚴重破壞了網絡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針對該情況,南京網警立即開展調查,發現該謠言信息系南京網民袁某首發。原來,袁某是一名房產中介人員,平日經常發布短視頻吸引潛在客戶關注。

    6月24日,袁某為了吸引流量關注,想到可以蹭一波高考成績放榜的熱度,便編造所謂“2023年江蘇理科最高分724分,南京六合高級中學”的虛假信息,通過個人抖音號發布。目前,袁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科普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蘇小朗”提醒

    作為網絡自媒體運營人,應當堅守道德底線,不越法律紅線,切勿因為貪圖一時的“流量”,步入違法犯罪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