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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買保險必須戴頭盔 浙江電動自行車新法7月1日正式實施

    2020-05-19 來源:央廣網 瀏覽次數:

      央廣網杭州5月18日消息(記者張國亮 通訊員陳宜)《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近日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浙江省公安廳交管局法制相關負責人就群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媒體采訪。

      彰顯立法為民宗旨

      《條例》進一步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明確了政府及監管部門、生產銷售企業、行業協會的職責,從源頭上遏制大量非標電動自行車進入市場;提高電動自行車的違法成本,突破原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低額處罰限度,從20至50元,提高到最高處罰500元,增強了執法震懾力;新法既涉及電動自行車充電的消防安全問題,又涉及互聯網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還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加保險,彰顯立法為民宗旨,對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意義重大。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保

      電動自行車事故率高,發生事故后往往因賠償問題引發的糾紛。《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

      《條例》特別強調: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和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高企業償付能力。

      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問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的設置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劃和住宅小區、單位建設規劃。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公共停放場所,管理單位應當落實專人管理。

      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已建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根據需要在道路周邊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

      為了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生,確保消防安全,《條例》規定:住宅小區、單位應當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區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應當避免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充電。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定期檢修蓄電池電氣線路,防止因電氣線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發火災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騎乘者都要佩戴安全頭盔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或者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兒童座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重拳治理違法改裝亂象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如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規定了備案電動自行車使用限期

      針對廣大群眾關心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使用期限,條例》作了完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備案之日起使用期滿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使用期未滿七年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駛;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早于該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等方式,鼓勵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提前淘汰。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