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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泰興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14-10-28 瀏覽次數:

    現將《泰興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修訂稿)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您可在2014117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通過郵寄信件、傳真或者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泰興市交通運輸局

    聯系人:黃友健

      傳真:052387726288

      電子郵箱:txjtjfzk@sinam

    泰興市交通運輸局

      20141031

     

    泰興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保護,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主管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改、規劃、公安、住建、國土、水利、供電、電信等部門應按照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支持、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和公路保護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路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公路管理站是全市縣、鄉道路路政管理的實施機構,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路產;

    (三)實施縣道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治理公路超限運輸;

    (六)督促檢查施工企業維護好公路養護作業現場施工秩序;

    (七)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八)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九)對轄區內公路環境實施綜合整治;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鄉鎮交管所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鄉道的路政巡查和鄉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鄉道路政許可的受理和送達,以及鄉道路政許可實施期間的監督;

    (三)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行為的現場制止及其案件的協助查處;

    (四)負責轄區內鄉道施工路段的檢查管理工作;指導村道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

    (五)參與公路治超工作;

    (六)參與鄉道、村道建設工程的交、竣工驗收。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公路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九條 村(居)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支持和配合做好鄉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各項工作,制訂并落實含有保護路產路權在內的村民公約。各村(居)落實一名路政管理聯絡員,形成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市、鎮、村三級網絡。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區域為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

    第十一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二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其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縣道不少于一百米,鄉道不少于五十米,并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三條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十六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當嚴格控制。確需增設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在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以及使用汽車渡船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規定;公路交通標志有特別限制的,應當按照特別限制標準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依法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費用。

      述范圍內,增設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經相應的第十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路政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當依據《江蘇省公路賠()償收費標準》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農村公路賠(補)償費。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賠償。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使用者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  妨礙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以及辱罵、毆打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妨礙相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加強農村公路路政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考核。監督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路政管理計劃、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重點考核規范執法、路政巡查、案件查處率、結案率、紅線控制、內業管理、機構設置、裝備配備、開展專項活動及指令性任務完成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鄉(鎮)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鄉道,是指連接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行政村、行政村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連接行政村之間、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規劃保留點或者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