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興市制定出臺《市級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辦法》,針對作風建設中存在的四個方面突出問題下猛藥。 在審批發證環節,對擅自設置行政審批項目或者在保留項目內增加審批環節、執行已經廢止或者撤銷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實施審批、超期審批、不按規定公開審批事項等6種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環節,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執行已取消或已降低收費舊標準的行為嚴格規范;明令禁止借辦培訓班、學習班等名義亂收費。 在執法檢查環節,禁止檢查過程中吃、拿、卡、要,禁止強行攤派、索要贊助或者無償占用財物,禁止強拉廣告、強行要求訂購書報刊物、音像制品,強要企業報銷個人費用等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在行政處罰環節,禁止對顯著輕微的首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無依據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不使用法定票據、自行收繳罰款等。 該市規定,對犯規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必須對其作出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和降低工資級別等經濟處罰。同時,對擅自設立審批和收費項目、增加審批環節、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對已經取消的審批和收費項目繼續實施審批和收費的嚴重違規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追究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給予行政問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