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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房合同陷阱多 商品房買賣八大典型糾紛案例

    2010-03-18 來源:重慶晚報 瀏覽次數:
        市五中院昨日(15日)公布了該院2009年以來審理的八大房產消費維權案例。因房產與民生息息相關,該院希望這些案例能夠引起人們重視。

        定購協議書簽字要謹慎

        2009年4月,陳燕妮與星星公司簽訂《房產定購協議書》,約定陳定購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萬元。協議另載明:陳在簽訂定購協議時已詳細閱讀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補充協議等購房文本的內容。同年4月19日,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認為該合同的補充協議有許多不公平條款,兩次發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條款。最后雙方扯皮起訴到法院。

        【判決】 該協議明確載明:陳已詳細閱讀和了解該《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補充協議等購房文本的內容,故陳應按定購協議約定的合同基本條件與星星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星星公司有權拒退定金,駁回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購房者在簽訂定購協議時,應詳細了解協議內容,否則一旦簽訂協議,將承擔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與責任。

        天然氣改動不算結構改變

        2008年1月,李飛與南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09年3月,李飛接房時發現,合同上寫明位于入戶廚房位置的天然氣管道改到客廳陽臺上。他遂以房屋結構變更為由提出退房。但南翔公司不同意。

        【判決】 天然氣管道安裝有特別的規范和要求,不可能滿足所有業主的意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天然氣管道的安裝位置變化,既不屬于規劃的變更和設計上的變化,也不屬于房屋結構改變。所以,天然氣管道的改變并不構成購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該合同不能解除。故駁回李飛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在設計時,天然氣管道位置原則上放在廚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隱患問題,專業安裝人員可對安裝位置予以調整。

        購房戶看清逾期交房條件

        2007年5月,林小藝與秋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價款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計算。2007年6月27日,秋韻公司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卻以房屋需要維修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韻公司將維修后的房屋交付給林。林要求秋韻公司承擔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被拒絕。林遂起訴索賠。

        【判決】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維修事項不能作為拒絕接房及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故本案責任應由林小藝自行承擔。

        法官點評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商品房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并約定“房屋的維修事項不能作為拒絕接收房屋的理由”。購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前有權拒絕接房,但經過竣工驗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維修事項作為拒絕接房的理由。

        這些情況可拒絕接房

        2006年11月,李月玖與永航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驗房時,發現房屋生活陽臺鐵欄桿與公共露臺鐵欄桿相連,且有室外電線搭在該公共露臺的鐵欄桿轉角處,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訴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決】 房屋雖驗收合格,但公共露臺搭接的室外電線不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及驗收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李月玖有權拒絕接房,永航公司構成違約。

        法官點評 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不能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時,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房。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條件,購房者在哪些條件下可以拒絕接房,一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二要看是否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三要考慮房屋存在的質量瑕疵是否能夠滿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